税收政策 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 1、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为25% 2、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 (一)国债利息收入; (二)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 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 (四)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。 3、企业的下列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: (一)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; (二)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; (三)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; (四)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; (五)符合享受免、减税的其他所得 4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5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土地政策 *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,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从40年到70年不等。
*对于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和进入国家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?的投资者,可依法通过拍卖、招标、协议等方式,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