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青岛出口加工区于2003年3月10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。同年12月8日通过国家八部委的联合验收,正式封关运作。青岛出口加工区重点鼓励发展精密机械、电子信息、精细化工、新型材料等行业。
青岛出口加工区内实行“境内关外”政策,即: 四不、四免、二退、一保。
• “四不”:
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;
二是海关不实行《登记手册》管理;
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;
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件管理。
• “四免”:
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,予以免税;
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、仓储
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,予以免税;
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,予以免税;
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、余料、残次
品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,免征出口关税。
• “二退”:
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,从货物进入加工区之日起,中国国内供货企业可以马上办理退税;
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、电、气实行退税。
• “一保”:
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对象及消耗材料,予以全额保税。
青岛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拥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,包括:
• 外资项目审批权
• 加工贸易审批权
• 设备进口审批权
• 外派劳务审批权
• 规划建设审批权
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和环保审批
• 监督、验收权
海关服务:加工区内设有海关,具有先进的信息报关系统,实行24小时监管和无纸化报关,达到“一次申报、一次审单、一次查验”的通关要求。
检验检疫 :加工区内设有检验检疫办事处,为企业提供检验、检疫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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